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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1民初1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原告翁永学诉被告刘海龙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永学,刘海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1民初1352号原告:翁永学,男,住虎林市虎林镇。被告:刘海龙,男,住虎林市虎林镇。原告翁永学诉被告刘海龙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永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8元减半收取13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沙云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丛义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