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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民终1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湖北华饰置业有限公司、武汉中装宝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北华饰置业有限公司,武汉中装宝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民终10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华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梅县古塔东路。法定代表人:石戈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先华,该公司项目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刚,湖北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中装宝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纱帽正街***号。法定代表人:杜双宝,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建丽,湖北江弘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上诉人湖北华饰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中装宝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16)鄂1127民初15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16)鄂1127民初152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湖北华饰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596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胡美琴审判员  周扬洲审判员  郑 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