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民初69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亚飞、马奔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亚飞,马奔利,陆宁权,史凤琴,张焕苗,张央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6992号之一原告: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南城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144756720Q法定代表人:吴政,该公司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卫,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雪波,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亚飞,女,197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马奔利,男,197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陆宁权,男,196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史凤琴,女,196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张焕苗,男,196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张央芬,女,196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亚飞、马奔利、陆宁权、史凤琴、张焕苗、张央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计9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920元,合计2010元,由原告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潘国锋人民陪审员 陈建敏人民陪审员 张川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范桑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