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81民初9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刘瑞玲与三门峡金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瑞玲,三门峡金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爱菊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81民初987号之一原告:刘瑞玲,女,197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志强,河南鸿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三门峡金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大岭路8号,注册号411293106000035。法定代表人:王守国,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燕,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第三人:张爱菊,女,196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涛,男,196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系张爱菊丈夫,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俊锋,河南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瑞玲诉被告三门峡金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张爱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审 判 长 刘迎宾人民陪审员 张 红人民陪审员 李莎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