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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民初7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明亮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明亮商贸有限公司,嘉祥县利国矿粉厂,王桂杰,李明生,高中雷,王桂香,于淑霞,张福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7809号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金宇路6号。法定代表人:李敏,董事长。被申请人:济宁明亮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路38号,组织机构代码49373582-1。法定代表人:王桂杰,董事长。被申请人:嘉祥县利国矿粉厂,住所地嘉祥县马集乡磨山村西800米,组织机构代码L1547401-7。法定代表人:于淑霞,董事长。被申请人:王桂杰,女,197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嘉祥县。被申请人:李明生,男,1970年5月20日,汉族,住嘉祥县。被申请人:高中雷,男,196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嘉祥县。被申请人:王桂香,女,196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嘉祥县。被申请人:于淑霞,女,196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嘉祥县。被申请人:张福来,男,196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嘉祥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宁明亮商贸有限公司、嘉祥县利国矿粉厂、王桂杰、李明生、高中雷、王桂香、于淑霞、张福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审判员 仙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杜志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