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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4民初3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郑如燊与朱志阮、郑淑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如燊,朱志阮,郑淑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4民初3208号原告:郑如燊,男,197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烽,福建聚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朱志阮,男,198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献,福建辉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郑淑敏,女,198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郑如燊与被告朱志阮、郑淑敏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郑如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郑淑敏的起诉。本院认为,郑如燊自愿申请撤回对郑淑敏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如燊撤回对郑淑敏的起诉。审判员  林伟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丽丽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