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182刑初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意农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意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82刑初467号公诉机关长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意农,男,1978年4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元翔(福建)空港快线有限公司驾驶员,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因涉嫌盗窃于2017年5月19日被福建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福建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长乐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7]4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意农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初至2017年5月18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张意农在福州长乐国际机场二楼国内出发厅外的日春茶叶店喝茶,趁店里的工作人员不注意时,先后三次分别将店里的一个玫瑰金色的铜制杯垫、一个黑白色的金属杯、一个紫砂壶盗走。经长乐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上述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690元。2017年5月19日,被告人张意农到福建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直属分局投案,并配合公安机关追回上述赃物,归还给上述的日春茶叶店。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意农具有自首、追回全部赃物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张意农在判处拘役,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张意农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意农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意农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郑文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依琴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