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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26民初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苗勇与吴彦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勇,吴彦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26民初848号原告:苗勇,男,1975年4月9日出生,满族,现住安图县。被告:吴彦安,男,其他不详,现住安图县。本院受理原告苗勇诉被告吴彦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苗勇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苗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苗勇负担。审判员  杨均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翠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