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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7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军与何仲先、金锦高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何仲先,金锦高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7788号原告:李军,男,198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青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剑萍,东阳市新时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仲先,男,196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青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春如,浙江无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振凯,浙江无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锦高,男,196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伟,浙江乌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军与被告何仲先、金锦高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李军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军负担。审 判 员 胡金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张 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