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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9执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献县盛庆建材租赁站、郭金合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献县盛庆建材租赁站,郭金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9执592号申请执行人:献县盛庆建材租赁站,地址献县平安大街西段。被执行人:郭金合,男,1973年2月生,住甘肃省正宁县。献县盛庆建材租赁站诉郭金合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929民初12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租赁费43211.95元及后续租金,后续租金按每天19.45元计算,自2016年3月1日起到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给付申请执行人租赁物折价款15129.8元,给付申请执行人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以所欠租赁费43211.9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自2016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金额计算)。案件受理费1474元,案件执行费77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权利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929民初121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且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传波执行员  宋国强执行员  白胜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 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