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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5民初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张翀与江苏南通锦国建设有限公司、张良贵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根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根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翀,江苏南通锦国建设有限公司,张良贵,魏秀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5民初281号原告:张翀,男,196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根河某局退休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诉讼委托代理人:张海燕(与原告张翀系兄妹关系),女,197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根河市某公司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被告:江苏南通锦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法定代表人:朱锦国,经理。被告:张良贵,男,呼伦贝尔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魏秀兰,女,1957年出生,汉族,呼伦贝尔某公司经理,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翀诉被告江苏南通锦国建设有限公司、张良贵、魏秀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翀于2017年8月21日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翀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元,减半收取36元,由原告张翀负担。审判员  翟美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夏天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