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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502行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冬燕诉青华街道办事处综合执法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冬燕,保山市隆阳区青华街道办事处,保山市隆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云0502行初54号原告张冬燕,男,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被告保山市隆阳区青华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隆阳区红花小区B区13栋青华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林丽,主任。委托代理人杨龙,云南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保山市隆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号。法定代表人李绍勇,局长。委托代理人徐荣华,云南单旭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原告张冬燕诉被告保山市隆阳区青华街道办事处、保山市隆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执行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冬燕以自身个人原因为由,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理由正当,并无损害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冬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征收25元,由原告张冬燕承担。审 判 长  杨幸丽人民陪审员  王云鹏人民陪审员  杨文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丽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