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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3102民初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反诉原告瑞丽市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反诉被告马朝富、卡娅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丽市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马朝富,卡娅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3102民初785号反诉原告:瑞丽市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姐告路28号。法定代表人:杨光伟。反诉被告:马朝富,男,回族,1977年4月14日出生,住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弄岛镇等嘎村公所等嘎一社**号,现住德宏州瑞丽市弄岛镇镇直机关等噶小学*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卡娅,女,景颇族,1978年6月25日出生,住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弄岛镇镇直机关等噶小学*号,与马朝富系夫妻关系。反诉被告:卡娅,女,景颇族,1978年6月25日出生,住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弄岛镇镇直机关等噶小学*号。反诉原告瑞丽市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反诉被告马朝富、卡娅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反诉原告瑞丽市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反诉原告瑞丽市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9.00元,减半收取119.5元,由反诉原告瑞丽市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湘林审 判 员  严淑云人民陪审员  李 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艳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