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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2民初3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马士辉与韩丙真、梁山成牛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士辉,韩丙真,梁山成牛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梁山顺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3472号原告:马士辉,男,199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井伟刚,山东求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丙真,男,197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告:梁山成牛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韩垓镇桑庄村北。被告:梁山顺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韩岗镇政府对面。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住所地济宁市洸河路56号。负责人:任玉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许长城,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士辉诉被告韩丙真、梁山成牛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梁山顺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马士辉申请撤回对被告韩丙真、梁山成牛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梁山顺达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士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士辉撤回对被告韩丙真、梁山成牛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梁山顺达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胡衍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苑玉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