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3民初5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杰与沈法顺、龙建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杰,沈法顺,龙建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3民初5792号原告:张杰,男,198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委托代理人:陈正军,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法顺,男,197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龙建兰,女,198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张杰为与被告沈法顺、龙建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杰于同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杰负担。审 判 员 於玲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丁俊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