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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民初5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杰与沈法顺、龙建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杰,沈法顺,龙建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3民初5792号原告:张杰,男,198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委托代理人:陈正军,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法顺,男,197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龙建兰,女,198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张杰为与被告沈法顺、龙建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杰于同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杰负担。审 判 员 於玲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丁俊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