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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02执恢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易某与彭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某,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02执恢36号申请执行人易某,女,196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彭某,男,195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易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怀中民一终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一、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彭某负担;二、由彭某给付易某离婚后经济帮组费12000元,三、上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易某与彭某各负担100元。该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易某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经查,现被执行人彭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发林审 判 员  沈玉权审 判 员  孙跃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