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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民初2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史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02民初2962号原告史某,女,汉族,大学文化,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百米大道。被告:曹某某,男,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址不详。原告史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曹某某准确的住所地及联系方式,也未提供被告曹某某下落不明的证明,致本院无法及时向被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开庭传票,无法开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史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实际予以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惠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海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