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刑终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上诉人(被告人)周文科犯强奸罪、盗窃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文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刑终198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文科,男,1969年4月1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021969********,汉族,湖南省益阳市沅江人,小学文化,务农,住沅江市南大膳镇小乐村七村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4月11日被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2014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犯强奸罪、盗窃罪,于2017年1月16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沅江市看守所。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审理沅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文科犯强奸罪、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5月25日作出(2017)湘0981刑初101号刑事判决,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周文科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周文科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周文科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文科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周文科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文科撤回上诉。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2017)湘0981刑初10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鲁毅东审判员 叶 青审判员 倪新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熊达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