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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7508民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赵士海诉都金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亚布力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士海,都金山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亚布力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7508民初30号原告:赵士海,男,1982年8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延寿县中和镇。委托代理人:陈杰,男,黑龙江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都金山,男,1975年4月14日生,汉族,住所亚布力林业局。本院在审理赵士海诉都金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经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4元,减半收取102元,由原告赵士海负担。审 判 长  王效群审 判 员  耿殿湖人民陪审员  刘艳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吕金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