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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73民终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广州敬信药草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敬信药草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73民终6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敬信药草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王昶,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玲君,广东金鹏律师事���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秀芬,广东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柴继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刚,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敬信药草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敬信公司)与被上诉人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华易美公司)侵害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0104民初922号民事判决后,敬信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3日,美国公司GettyImagesInc.法律总顾问兼高级副总裁YokoMiyashita,由GettyImagesInc.适时授权以公司名义出具《授权确认书》行使本授权及证明中所赋予之权利,确认:GettyImagesInc.拥有对GettyImages集团公司[包括GettyImagesInternational、GettyImages(US)、GettyImages(Seattle)Inc.等]的终极拥有权,其对附件A中所列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享有版权,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于公司的互联网站www.gettyimages.ca,www.gettyimages.com,www.gettyimages.co.uk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亦能查看。自2016年8月13日起,GettyImagesInc.已指定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即本案汉华易美公司)担任GettyImagesInc.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唯一授权代表,明确授权汉华易美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依据上述授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唯有汉华易美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未经授权使��或涉嫌未经授权使用所有图像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该授权涵盖2016年8月13日之前及之后可能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现的对于GettyImages的知识产权的侵犯,汉华易美公司有权就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图像未经授权使用采取相关的法律行动。在《授权确认书》附件A中列有TaxiJapan等品牌。华盛顿州公证员ConstanceG.Chapman证明YokoMiyashita的身份及有权执行公司GettyImagesInc.文件;2016年8月24日,美国华盛顿州务卿兼州印监管人KimWyman证明ConstanceG.Chapman于2012年10月10日被任命为华盛顿州公证员,任期截止至2016年10月10日;上述《授权确认书》经美国国务院及美国华盛顿州公证。2016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美国大使馆领事部进行了认证。2016年9月22日,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编号为(2016)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0761号公证书,证明上述文件的中文译本与外文原本内容相符等。汉华易美公司为证明编号135799417图片的权属情况,递交了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提供的证明一份,内容显示为:2016年12月9日,通过登陆http://www.gettyimages.ca网站选择“international”栏目并点击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链接,跳转进入“视觉中国”主页(显示地址为“www.vcg.com”),在“视觉中国”主页左上角搜索栏依次输入“135799417”等,点击进入大图,其中编号为135799417的图片内容显示为“医务人员-疲倦的年轻医生”,该图片上有水印“视觉中国”“ID:135799417gettyimages”字样,版权所有为1995-2016视觉中国,该图片所在网页底部载有版权声明“本网站所有图片及影视,音乐素材均由本公司或版权所有人授权发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本公司有权办理该图片素材或影视素材的授权使用许可,如果您侵犯了该图片素材或影视素材的知识产权,版权所有人有权依据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标准或最高达50万元人民币的法定赔偿标准,要求您赔偿本公司的损失”的字样。经一审法院登录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查询系统截图显示,网址为“www.vcg.com”网站的主办单位为汉华易美公司,登陆该网站可以查询到涉案编号为135799417图片及其上述版权申明。汉华易美公司为证明敬信公司的侵权事实,出示了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提供的证明三份,显示:2016年2月24日,申请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操作电脑,清除浏览记录后进行了证据保全行为,通过登录新浪微博搜索“药草园YaYa(微博认证)”,点击“药草园YaYaweibo.com/u/3165216835”进入微博网址,微博页面显示有“广州敬信药草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文字信息,行业类别为IT/互联网/电子产品-电子商务;关注2001、粉丝10963、微博×××;在上述微博网页中可见涉案被控侵权图片,该图片标注有“药草园YaYaweibo.com/u/3165216835”水印。图片内容为“医务人员”。经一审当庭比对,汉华易美公司认为上述图片与其主张著作权利的编号为135799417号图片在拍摄角度及图片内容上完全一致。敬信公司表示由法院进行确认。据此,汉华易美公司认为敬信公司未经授权或许可使用涉案被控侵权图片的行为侵害了其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汉华易美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认为汉华易美公司经美国GettyImages公司授权,享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相关图像的权利,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任何未经授权使用相关摄影作品的侵权行为进行索赔。敬信公司未经授权在其新浪官方微博“药草园YaYa”http://weibo.com/u/3165216835上使用了汉华易美公司拥有著作财产权的TaxiJapan品牌的1张摄���作品(图片编号:135799417,内容:医务人员),侵害汉华易美公司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故请求判令:1.敬信公司删除并停止使用侵权图片;2.敬信公司赔偿汉华易美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00元;3.敬信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在一审庭审中,敬信公司表示在其开办的微博上已没有涉案被控侵权图片,汉华易美公司也在一审当庭确认敬信公司已删除涉案侵权图片,故汉华易美公司在一审当庭申请撤回本案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即主张敬信公司删除并停止使用侵权作品的诉讼请求。经一审法院审查,汉华易美公司的该项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依法口头裁定准予汉华易美公司撤回该项诉讼请求,不另行制作有关法律文书。汉华易美公司、敬信公司对此均没有异议。另查明,汉华易美公司在诉讼过程中亦申请撤���对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一审法院已依法作出(2017)粤0104民初922号民事裁定书,并另行通知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退出本案诉讼。又查明:汉华易美公司是2012年12月10日成立的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图像处理软件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摄影、展览展示等业务。敬信公司是2012年3月12日成立的有限公司,主要从事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软件开发、软件服务、通讯设备修理、商品信息咨询服务、广告业等业务。汉华易美公司主张其为制止敬信公司的侵权行为支付了律师费5000元,调查取证费500元,但汉华易美公司仅向一审法院提交一份《民事委托代理合同》,而没有提交上述款项的支付凭证或结算票据。再查明:中国于1992年加入《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美国于1989年加入该公约。以上查明的事实,有《授权确认书》、公证书、时间戳证明、《民事委托代理合同》以及一审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图片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摄影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汉华易美公司开办的“http://www.vcg.com”网站上登载有涉案编号为135799417号图片,该图片上有水印“视觉中国”“ID:135799417gettyimages”字样,网页底部标注有“本网站所有图片及影视,音乐素材均由本公司或版权所有人授权发布”的版权声明,故一审法院认定GettyImagesInc.是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涉案图片的权利。根据我国《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第二、三、四条的规定,对外国作品的保��,也适用我国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于美国和中国同为《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成员国,因此美国公司GettyImagesInc.对涉案图片所享有的相关著作权(含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根据美国GettyImagesInc.的相关授权确认书,汉华易美公司依法对涉案图片享有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并有权在中国境内以其自己的名义就他人未经授权使用涉案图片的行为提起诉讼,故汉华易美公司有权为维护其合法的著作权利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提供的证明显示,涉案微博的页面正中显示有“药草园YaYaweibo.com/u/3165216835”微博认证以及“广州敬信药草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字样,敬信公司也在一审当庭承认上述微博是其开办和管理。经一审当庭比对,涉案被控侵权图片与汉华易美公��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编号为135799417的图片内容完全一致,汉华易美公司已在一审当庭明确表示没有授权或许可敬信公司使用涉案图片,敬信公司未经许可使用涉案被控侵权图片的行为,已侵犯了汉华易美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理应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但鉴于汉华易美公司确认敬信公司已删除了涉案图片,并申请撤回本案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已口头裁定准予汉华易美公司撤回该项诉讼请求,故一审法院对汉华易美公司主张的停止侵权行为部分不予重复处理。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问题。汉华易美公司就其主张的律师费仅提供了《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并未提供相关的付款凭证或结算发票,但因其确有委托律师参加诉讼,必将产生一定的维权支出,故一审法院对合理的维权费用予以酌情支持。鉴于本案无法查清汉华易美公司���实际损失以及敬信公司因侵权行为所获取的利益,故一审法院根据涉案图片的创作难度、知名度、数量、侵权者的过错程度、利用侵权图片造成的影响、汉华易美公司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认定敬信公司承担的侵权赔偿金额为1500元(该款含汉华易美公司为维权所产生的合理开支费用)。一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五)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于2017年4月7日作出如下判决:一、敬信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合计1500元给汉华易美公司;二、驳回汉华易美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一审受理费25元,由汉华易美公司承担20元,敬信公司承担5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后,敬信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第一,汉华易美公司并非适格诉讼主体,无权作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汉华易美公司在一审中提供的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的编号为(2016)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0761号公证书,不能证明委托人GettyImagesInc.真实合法存在,不能证明该公司已经授权YokoMiyashita签署授权确认书,不能证明YokoMiyashita所签署的授权确认书是否符合GettyImagesInc.的授权范围。授权确认书所涉及的图片的版权人不明确,不能证明GettyImages集团公司已授权GettyImagesInc.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第三方未经授权使用图片的行为采取法律行为及有转委托权,因此,汉华易���公司不具备足够合法证明文件证明其是适格的诉讼主体。第二,汉华易美公司无法证明GettyImagesInc.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一审法院依据www.gettyimages.ca网页显示的内容及www.gettyimages.ca网页与www.vcg.com网页的关联连接,及www.vcg.com网页图片显示的侵权声明,即认定GettyImagesInc.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没有法律依据。故请求二审:1.撤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4民初922号民事判决,驳回汉华易美公司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及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汉华易美公司承担。汉华易美公司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但针对敬信公司的上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第一,汉华易美公司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第二,敬信公司未经授权在其新浪官方微博上使用汉华易美公司拥有著作财产权的摄影作品,侵害汉华易美公司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的依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在二审审理期间,敬信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1.在www.gettyimages.ca的网站上搜索135799417号图片及图片信息的网络打印件(附中文翻译),拟证明该图片信息与汉华易美公司提供的图片信息不一致,汉华易美公司在其网站上提供的图片故意删除了摄制人RunPhoto的信息;2.2017年6月21日在视觉中国网页搜索135799417号图片的搜索结果网络打印件,拟证明汉华易美公司网站上并不存在涉案图片。本院认为,本案为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根据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上诉及答辩意见,本案二审审理的焦点问题如下:一、GettyImagesInc.公司是否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二、汉华易美公司是否取得合法的授权提起本案诉讼?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本案中,汉华易美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明其开办的“http://www.vcg.com”网站上登载有涉案编号为135799417号图片,该图片上有水印“视觉中国”“ID:135799417gettyimages”字样,网页底部标注有“本网站所有图片及影视,音乐素材均由本公司或版权所有人授权发布”的版权声明,故一审法院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以及汉华易美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所载明的事实认定GettyImagesInc.是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信公司上诉认为一审认定GettyImagesInc.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的依据不充分,为此提交了相关网页的搜索结果,对此,本院认为,第一,该搜索结果为敬信公司自行制作的证据,在没有其他充分的证据对该结果所反映的事实予以佐证的情况下,该证据尚不足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第二,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汉华易美公司指控敬信公司实施侵权行为时相关网页的状态。因此,由于敬信公司没有提交足以否定一审所查明的上述事实的证据,故其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本院认为,汉华易美公司提交的美国公司GettyImagesInc.法律总顾问兼高级副总裁YokoMiyashita,由GettyImagesInc.授权以公司名义出具《授权确认书》经过华盛顿州公证员对YokoMiyashita的身份及有权执行公司GettyImagesInc.文件的公证和美国华盛顿州务卿兼州印监管人KimWyman对ConstanceG.Chapman公证员的身份的证明,该《授权确认书》已经美国国务院及美国华盛顿州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美国大使馆领事部进行了认证,该公证书合法有效。根据该《授权确认书》,汉华易美公司取得GettyImagesInc.的合法授权,有权在中国境内以其名义就他人未经授权使用涉案图片的行为提出诉讼主张。故汉华易美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主体适格。敬信公司上诉认为汉华易美公司无权作为本案原告提起诉讼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实体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敬信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广州敬信药草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谭卫东审 判 员 郑志柱审 判 员 郭小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谢保明书 记 员 夏梦婷书 记 员 宋思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