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5执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楚良梅与周长友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楚良梅,周长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5执182号申请执行人:楚良梅,女,1975年11月2日出生,住渠县。被执行人:周长友,男,1969年1月5日出生,住渠县。本院在执行楚良梅与周长友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总对总、点对点查询系统多次进行查询,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人借款220000元及利息至今未。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渠浪审判员 易兴伟审判员 段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