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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5执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楚良梅与周长友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楚良梅,周长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5执182号申请执行人:楚良梅,女,1975年11月2日出生,住渠县。被执行人:周长友,男,1969年1月5日出生,住渠县。本院在执行楚良梅与周长友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总对总、点对点查询系统多次进行查询,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人借款220000元及利息至今未。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渠浪审判员  易兴伟审判员  段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