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2民初4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马腾雨与张连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腾雨,张连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2民初4052号原告:马腾雨,现住巴林左旗。被告:张连海,现住巴林左旗。原告马腾雨与被告张连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腾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连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腾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借款20000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12日被告借原告20000元,约定还款时间2016年10月1日。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但被告始终推托未还。被告张连海未提供答辩。经审理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2016年4月12日被告借原告20000元,约定还款时间2016年10月1日,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但被告始终推托未还。本院认为,被告借原告20000元证据充分确实,被告未按约定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借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出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应当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连海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马腾雨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文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窦志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