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6执10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王玉清申请执行荆学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清,荆学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6执10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王玉清,女,1958年8月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被执行人:荆学兰,女,1949年9月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玉清与被执行人荆学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与2017年8月18日达成和解协议,并且申请执行人王玉清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2017)黑0306民初36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关金海审判员 马莉娜审判员 王百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