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622执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沈大毕与朱选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巧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巧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622执237号申请执行人沈大毕,男,生于1979年8月17日,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被申请执行人朱选国,男,生于1986年3月11日,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沈大毕与朱选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7)云0622民初12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朱选国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沈大毕于2017年7月5日向巧家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执行和解,被执行人朱选国与申请人沈大毕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沈大毕自愿放弃3706.00元案款,由朱选国于2017年8月21日给付沈大毕5000.00元,剩余的15000.00元案款,沈大毕定于2017年11月30日前全部给付完毕。同时权利人沈大毕向巧家县人民法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权利人自愿撤回申请及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巧家县人民法院(2017)云0622执237号执行案件。若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权利人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世坤执行员 武绍波执行员 马敏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邓剑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