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105执18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吴启荣、中交一公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启荣,中交一公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5执18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启荣,男,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中交一公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洪历路。法定代表人李英俊,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吴启荣与被执行人中交一公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苍劳人仲案字[2017]3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中交一公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市钦州港支行以及重庆市永川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中交一公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市钦州港支行开设的账号为21×××84内存款人民币401676.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冻结被执行人中交一公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永川支行开设的账号为31×××85内存款人民币401676.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苏灵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义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