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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行终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章宪初、新昌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章宪初,新昌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6行终2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章宪初,男,1954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昌县公安局。住所地新昌县南明街道人民中路***号。法定代表人潘海波,局长。委托代理人丁良樑,男,新昌县公安局工作人员。上诉人章宪初因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新昌县人民法院(2017)浙0624行初3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章宪初以就涉案房屋强拆已提起行政诉讼,故现认为(2017)浙06行终239号行政上诉案件审理已无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章宪初申请撤回上诉,在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章宪初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章宪初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毕金刚审判员  王 建审判员  蒋 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梦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