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民终2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贾振停、贾占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振停,贾占伟,贾天正,万志高,姜建营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民终24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振停,男,196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禹州市。上诉人(原审被告):贾占伟,男,197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禹州市。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轩冉若妤,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天正,男,196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禹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段风顺,河南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万志高,男,198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禹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朝辉,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轶,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姜建营,男,196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禹州市。上诉人贾振停、贾占伟因与被上诉人贾天正、万志高、原审被告姜建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1081民初70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贾振停、贾占伟及其委托代理人轩冉若妤,被上诉人贾天正的委托代理人段风顺,被上诉人万志高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朝辉、张轶,一审被告姜建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1081民初707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贾振停、贾占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2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杨天兰审判员 蒋家康审判员 尤 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付艳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