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商初16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孙飞、吕清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飞,吕清辉,韩光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商初1621-2号申请人:孙飞。被申请人:吕清辉。委托代理人李伟。被申请人:韩光华。委托代理人赵明霞。申请人孙飞与被申请人吕清辉、韩光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0万元查封期限为一年,自2017年月日起至2018年月日止。冻结期间,不得支付。需要续行保全的,申请人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勤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崔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