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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商初16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孙飞、吕清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飞,吕清辉,韩光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商初1621-2号申请人:孙飞。被申请人:吕清辉。委托代理人李伟。被申请人:韩光华。委托代理人赵明霞。申请人孙飞与被申请人吕清辉、韩光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0万元查封期限为一年,自2017年月日起至2018年月日止。冻结期间,不得支付。需要续行保全的,申请人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勤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崔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