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6民终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翟丽娟、贾飞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翟丽娟,贾飞洋,薛永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6民终4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翟丽娟,女,198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武涛,男,199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系翟丽娟兄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飞洋,男,198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薛永亮,男,1985年1月16人出生,汉族,住济源市。上诉人翟丽娟因与被上诉人贾飞洋、薛永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6)豫9001民初66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6)豫9001民初668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翟丽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5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商 敏代理审判员 邓 燕代理审判员 吕海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