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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3民初1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黄长龙与刘万海、刘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长龙,刘万海,刘宏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3民初1763号原告:黄长龙,男,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刘万海,男,196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刘宏伟,男,年龄不详,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原告黄长龙与被告刘万海、刘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黄长龙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长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长龙撤诉。案件受理费386.25元,由原告黄长龙负担。审判员  巴彩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