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3民初1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黄长龙与刘万海、刘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长龙,刘万海,刘宏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3民初1763号原告:黄长龙,男,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刘万海,男,196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刘宏伟,男,年龄不详,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原告黄长龙与被告刘万海、刘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黄长龙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长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长龙撤诉。案件受理费386.25元,由原告黄长龙负担。审判员 巴彩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