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4民初2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白殿伟与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殿伟,郑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4民初2834号原告:白殿伟,男。被告:郑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殿伟诉被告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白殿伟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白殿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白殿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60.00元,退回白殿伟4,730.00元,由白殿伟负担4,730.00元。代理审判员 孙莲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房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