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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03民监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高红梅、品乘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高红梅,品乘有限公司,翁绳法,翁其俊,周春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03民监6号原审原告高红梅,女,196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原审被告品乘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武夷山市。法定代表人翁绳法,执行董事。原审被告翁绳法,男,195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清市,现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原审被告翁其俊,男,198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原审被告周春旺,男,197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原审原告高红梅与原审被告品乘有限公司、翁绳法、翁其俊、周春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3日作出(2014)潭民初字第20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陈丽辉审判员  杨仕俤审判员  戴琳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家慈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