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执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某与钟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钟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779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刘某,女,汉族,1977年3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钟某,男,汉族,1975年12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龙马民初字第152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钟某所有的价值1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熊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牟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