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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81民初3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赵银平、李义霞等与董如尧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81民初3220号原告:赵银平,男,197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原告:李义霞,女,197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国强,福建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如尧,男,196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靖县。被告:江新映,女,197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第三人:漳州金山角房产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角嵩路2号圣地亚哥东座122店面。原告赵银平、李义霞与被告董如尧、江新映、第三人漳州金山角房产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黄赵银平、李义霞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银平、李义霞撤诉。本案受理费15870元,减半交纳7935元,由原告赵银平、李义霞所负担。审判员  吴晶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姚碧凤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