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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91执42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熊中晃、邓行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中晃,邓行禄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91执42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熊中晃,男,汉族,1984年3月30日出生,住南昌市新建县,被执行人:邓行禄,男,汉族,1968年5月28日出生,住南昌市东湖区,本院执行的熊中晃与邓行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邓行禄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邓行禄所有的坐落于西湖区里洲小区27栋2单元401室及坐落于青云谱区施尧路1111号水榭花都10栋1003室房产。现被执行人邓行禄已履行全部义务,因此,本院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控措施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邓行禄名下位于西湖区里洲小区27栋2单元401室、青云谱区施尧路1111号水榭花都10栋1003室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邓鹏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万雪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