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6执恢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忠华与被执行人三亚海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南中信国安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忠华,三亚海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南中信国安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96执恢58号申请执行人:陈忠华,女,汉族,1974年12月28日出生,住上海市普陀区。被执行人:三亚海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三亚市三亚湾路。法定代表人:王威,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海南中信国安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蓝天西路。法定代表人:刘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忠华与被执行人三亚海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南中信国安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被执行人海南中信国安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三亚海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万宁市龙滚镇山钦湾山崖海景国际社区项目3号楼、5号楼部分房产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因被执行人三亚海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南中信国安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海南中信国安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万宁市龙滚镇山钦湾山崖海景国际社区项目3号楼、5号楼部分房产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宋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杨智书 记 员 许东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