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民初7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城市润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城市润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邹城市金宝贝针织制衣有限公司,吕英,骆洋,孙明华,王丽,李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7810号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金宇路6号。法定代表人:李敏,董事长。被申请人:邹城市润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城市田黄镇驻地,组织机构代码57391247-X。法定代表人:吕英,董事长。被申请人:邹城市金宝贝针织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城市田黄镇大刘村村西300米,组织机构代码07442357-5。法定代表人:孙明华,董事长。被申请人:吕英,女,198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邹城市。被申请人:骆洋,男,198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邹城市。被申请人:孙明华,男,198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邹城市。被申请人:王丽,女,198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邹城市。被申请人:李冰,男,197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邹城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邹城市润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邹城市金宝贝针织制衣有限公司、吕英、骆洋、孙明华、王丽、李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审判员 仙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杜志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