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1民初3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纪强与白德成、白晶晶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强,白德成,白晶晶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3440号原告:纪强,男,1970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白德成,男,1969年2月1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白晶晶,男,1991年12月1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原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纪强为与被告白德成、白晶晶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纪强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白德成、白晶晶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纪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纪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纪强负担400元,被告白德成负担225元。审 判 长 孙 家 刚审 判 员 张 曙 明人民陪审员 照那斯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洪 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