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5民初2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贺启涛与熊伟、吕彦霖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启涛,熊伟,吕彦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5民初2063号原告:贺启涛,男,1968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资中县。被告:熊伟,男,196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资中县。被告:吕彦霖,女,197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资中县。原告贺启涛与被告熊伟、吕彦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贺启涛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启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启涛撤诉。案件受理费5300元,由原告贺启涛负担。审判员 郭太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白帅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