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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5民初2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贺启涛与熊伟、吕彦霖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启涛,熊伟,吕彦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5民初2063号原告:贺启涛,男,1968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资中县。被告:熊伟,男,196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资中县。被告:吕彦霖,女,197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资中县。原告贺启涛与被告熊伟、吕彦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贺启涛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启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启涛撤诉。案件受理费5300元,由原告贺启涛负担。审判员  郭太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白帅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