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执异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陈颖飞关于陈颖飞申请执行郑州菜园子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颖飞,郑州菜园子商贸有限公司,孔令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91执异501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陈颖飞,男,汉族,1985年7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被执行人:郑州菜园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纪技术开发区明湖办事处梁湖社区11号楼1单元3楼东。法定代表人:徐军。被申请人:孔令红,男,汉族,1979年7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办理陈颖飞申请执行郑州菜园子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陈颖飞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异议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陈颖飞书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陈颖飞书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且未侵害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陈颖飞华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孟灵军审 判 员 李金波人民陪审员 张会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