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刑终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259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彬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彬
案由
强迫交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刑终259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彬,男,199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自诉人张彬以被告人张勇犯强迫交易罪为由,向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该院经审查于2017年6月29日作出(2017)苏0302刑初22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对张彬的起诉不予受理,张彬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张彬向原审法院诉称,2017年6月19日其在淘宝天猫购买太阳能移动电源,收货后发现该商品执行已被淘汰的国家标准,并未使用2013年的最新标准,且商品容量也存在虚假陈述。经投诉天猫平台,天猫客服未经核实便将货款支付给商家,此系强买强卖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6条的规定,应以强迫交易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赔偿经济精神损失人民币1000元。原审法院审查认为,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存在犯罪事实,且本案不属于自诉案件的受理范围。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第二百五十九条、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对自诉人张彬的起诉不予受理。张彬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错误。请求依法撤销鼓楼区人民法院(2017)苏0302刑初220号刑事裁定书,指令该院立案受理。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三类,即: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张彬起诉的强迫交易案,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如果提起自诉,除应提供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同时提供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上诉人张彬向原审法院提起自诉时,并未提供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自诉人应当提供的证据,故不符合自诉案件起诉条件,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张彬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树华审判员 顾开龙审判员 张洪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彭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