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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4民初3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叶凌日与徐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凌日,徐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4民初3519号原告:叶凌日,男,199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告:徐号,男,199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原告叶凌日诉被告徐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徐号立即偿还原告叶凌日借款本金4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徐号分别于2017年4月24日、2017年5月1日、2017年6月9日向原告叶凌日借款10000元、15000元、20000元,合计借款45000元。被告徐号均向原告叶凌日出具了相应的《借条》。《借条》均未载明借款利率及还款期限。《借条》出具后,被告徐号至今未偿还借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叶凌日借款45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计462.5元,由被告徐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邹艳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许乙敬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