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4民初3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叶凌日与徐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凌日,徐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4民初3519号原告:叶凌日,男,199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告:徐号,男,199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原告叶凌日诉被告徐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徐号立即偿还原告叶凌日借款本金4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徐号分别于2017年4月24日、2017年5月1日、2017年6月9日向原告叶凌日借款10000元、15000元、20000元,合计借款45000元。被告徐号均向原告叶凌日出具了相应的《借条》。《借条》均未载明借款利率及还款期限。《借条》出具后,被告徐号至今未偿还借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叶凌日借款45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计462.5元,由被告徐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邹艳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许乙敬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