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9执4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相振明与朱耿沅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相振明,朱耿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9执4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相振明,居民。被执行人:朱耿沅,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沭商初字第12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朱耿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还款975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耿沅银行存款11373.7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伏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