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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4民初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1-09

案件名称

冯宝龙与冯国明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宝龙,冯国明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4民初980号原告:冯宝龙,男,1950年1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潍坊市坊子区。被告:冯国明,男,1967年2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潍坊市坊子区。原告冯宝龙与被告冯国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冯宝龙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宝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宝龙负担。审 判 长  张 霄人民陪审员  周新扬人民陪审员  周庆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振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