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02民初7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陈小明与张培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明,张培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7254号原告陈小明,男,196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张培军,男,1962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明诉被告张培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武熙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