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2执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洪敏敏、方小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敏敏,方小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2执545号申请执行人:洪敏敏,女1974年9月15日,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方小国,男,198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本院在执行洪敏敏与被执行人方小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相关财产线索,余未发现相关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签字确认。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420000元和利息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实现的债权金额为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志新审判员 姜春生审判员 吴雯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子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