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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31执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尹某某申请杨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31执514号申请执行人尹某某,男,汉族,1974年12月10日生,云南禄丰人,住禄丰县碧城镇。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1964年5月20日生,云南禄丰人,住禄丰县碧城镇。本院在执行尹某某与杨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作出的(2016)云2331民初746号民事判决书,杨某某应偿还尹某某欠款247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09元,总计:247209元,执行中,本院本院查实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约谈申请人中,本院执行员向申请人阐明了该案执行情况,申请人亦明确表示同意本院作出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已依照法律规定对起杨某某限制高消费、例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郭俊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晋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