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2民初4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路越与郑州钜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越,郑州钜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4437号原告:路越,男,199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河南省君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钜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棉纺西路18号16号楼1单元10层1003号。法定代表人:王延铭,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冉伟,河南博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路越与被告郑州钜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路越于2017年8月21日以双方纠纷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路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越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路越负担。审判长 李建丽审判员 徐红展审判员 王 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程炎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