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辖终1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某、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碧江高力建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碧江高力建材经营部,冯斌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10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女,198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碧江高力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经营者:卢伟权。原审被告:冯斌麒,男,197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理人:李某,女,198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系被告冯斌麒的配偶。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碧江高力建材经营部、原审被告冯斌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5民初66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从2015年开始就一直居住在佛山市禅城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案应由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住所地均在佛山市南海区,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上诉观点,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陈 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