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02民初4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洪某与长沙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长沙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民初4497号原告:洪某,女,汉族。被告:长沙某公司。原告洪某与被告长沙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洪某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洪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洪某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洪某负担。审判员 杨 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子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