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2民初4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洪某与长沙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长沙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民初4497号原告:洪某,女,汉族。被告:长沙某公司。原告洪某与被告长沙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洪某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洪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洪某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洪某负担。审判员 杨 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子钰 来源:百度搜索“”